准确界定能折算枪支的“枪支散件”的认定标准 - 可打印的版本 +- LightGunDiyer 光枪爱好者 (http://www.wukongxuetang.com/bbs) +-- 版块: 光枪原理与光枪DIY (http://www.wukongxuetang.com/bbs/forumdisplay.php?fid=1) +--- 版块: 光枪-开发公约 (http://www.wukongxuetang.com/bbs/forumdisplay.php?fid=12) +--- 主题: 准确界定能折算枪支的“枪支散件”的认定标准 (/showthread.php?tid=13) |
准确界定能折算枪支的“枪支散件”的认定标准 - wukong - 03-21-2024 枪支散件主要是指组成枪支的零件和部件,包括制式枪支散件和非制式枪支散件。本案中涉案的枪支散件全部是非制式枪支散件,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的零部件。关于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以及如何折算成枪支的问题,目前只在三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进行了规定,且不断细化。 关于多少件非制式枪支散件可以折算成一整支枪的问题,目前没有争议,计算依据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【法释[2009]18号】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第七条规定: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。 关于非制式枪支散件如何认定的问题,《解释》没有进行规定。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》(公通字[2010]67号)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第三条第五款规定:对非制式枪支、弹药散件(零部件),如具备与制式枪支、弹药专用散件(零部件)相同功能的,一律认定为枪支、弹药散件(零部件)。主要强调非制式枪支散件必须具备专用性,缩小了《解释》中枪支散件的认定范围。但是何为专用性的问题,《规定》中并未具体涉及。《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》(公治[2014]110号)(以下简称《批复》)的出台,对能够折算成枪支的枪支散件范围进行明确界定,《批复》明确指出最高法【法释[2009]18号】中的“枪支散件”和公安部【公通字[2010]67号】文件中“枪支专用散件”等同于“枪支主要零件”,并将枪支主要零件以表格的方式进行列明,总共35种枪支主要零件,表明并不是所有组成枪支的零件都可以称为《解释》中的“枪支散件”,排除了通用性的螺丝、铁管等非主要零件。 一般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和枪支主要零部件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,两者之间不可划等号。2009年《解释》出台后,各地法院将查获的全部枪支散件,不加甄别均以30个枪支散件为一整支枪进行折算,2010年《规定》出台后,要求鉴定机构去判定是否为枪支专用散件,对枪支散件进行了限定,限定为“专用的”。2014年《批复》出台,明确鉴定机构要去判定检材是否为枪支主要零件,能够以30件为一支整枪进行折算的一定是主要的枪支零件、专用的枪支零件,且范围只能是《批复》明确规定的35种。换言之,能用来折算枪支的“枪支散件”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断出台,其认定标准经历了一个演进和细化的过程,最终界定成了“枪支主要零件”,且类型为明确具体的35种,该认定标准的细化是涉枪刑事案件辩护的重中之重。 但是目前一些鉴定机构依然忽视公治[2014]110号的存在,将查获的枪支零部件统统鉴定为枪支散件,而不是枪支主要零件。检察院也直接按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,将全部枪支散件求和再除以30,进而折算出一个具体的枪支数量,以此数量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提起公诉,计算基础是查获的全部枪支散件,而不是枪支的主要零件。 |